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建新,薛平花,陈耿, 福建务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江支行 ,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1民初311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务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吴建新、薛平花、陈耿:本院受理(2021)闽01民初3111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江支行与被告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福建务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吴建新、薛平花、陈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审程序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