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洪森,包宇阳,第三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包宇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刘洪森诉你与第三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支行房屋确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刘洪森与被告包宇阳签订的《标的转让协议》有效;2、判令被告将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1233号2单元22层2215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刘洪森名下,并有原告向第三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支行支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第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