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新智,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702民初511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新智: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新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702民初5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蔡新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32957.18元、利息2812.64元、违约金124.05元(利息、违约金从2019年12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蔡新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