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江爱华,郑海波,郑榜文,陈国,郑邦文, 贵州恒达鑫机械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黔0181民初733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内容
陈国: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恒达鑫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爱华、郑海波、郑榜文、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5月22日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江爱华将原告保留了设备所有权的型号为:XE490DK,整机编号为:XUGA490APKKA00983的涉案挖掘机返还给原告。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江爱华向原告支付设备使用费:124552元暂计至2021年7月14日,并从2021年7月15日开始继续计算使用费至设备取回之日止。并按逾期金额每日0.1%的利息向原告支截止至2021年7月14日的违约金28225.85元(合同约定按逾期的金额每日千分之三支付),并以全部未付款金额为基数,继续支付违约金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止。并支付759000元的违约金。上述合计911777.85元。四、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郑海波、郑邦文、陈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因甲方为维护债权所产生的拖车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六、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733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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