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新民,刘永铭,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 大连海岸东方置地有限公司 ,大连东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东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海岸东方置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辽宁东方神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东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刘新民、大连海岸东方置地有限公司、刘永铭、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案件回访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本案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