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辉,王素荣,李良博,张艳玲,赵建磊,汪红尧, 太和县鸿盛纸业有限公司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万强秸秆利用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2民初620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万强秸秆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李辉、王素荣、李良博、张艳玲:本院受理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太和县鸿盛纸业有限公司、赵建磊、汪红尧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22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安徽万强秸秆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二、太和县鸿盛纸业有限公司、李辉、王素荣、李良博、张艳玲、赵建磊、汪红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安徽万强秸秆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