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良, 安徽晟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1民初147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晟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徐良:本院审理原告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晟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徐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民初147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状。判决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800元,由原告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内容: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次日起30日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