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剑州,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汪剑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