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汤文,苏渭燕,黄显远,吴小武,卢宁斌,第三人-,李慧林,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107民初5633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慧林、吴小武、卢宁斌:本院受理(2021)桂0107民初5633号原告汤文与被告苏渭燕、黄显远、吴小武、卢宁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李慧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6日下午15时30分在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