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树新,杨翠杰,冯振伟,刘英,费士君,沈红,孙宝杰,赵珉珉,陶野,张诗琼,刘文革,,费士春, 葫芦岛市钢管工业有限公司 ,葫芦岛七星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葫芦岛渤海石油钢管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葫芦岛市鑫海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葫芦岛杨家山海洋牧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1民初301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葫芦岛市钢管工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鑫海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渤海石油钢管有限公司、葫芦岛七星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杨家山海洋牧场有限公司、宋树新、杨翠杰、冯振伟、刘英、费士君、沈红、孙宝杰、赵珉珉、陶野、张诗琼、刘文革:本院受理(2021)辽01民初3010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葫芦岛市钢管工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鑫海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渤海石油钢管有限公司、葫芦岛七星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杨家山海洋牧场有限公司、宋树新、杨翠杰、冯振伟、刘英、费士春、沈红、孙宝杰、赵珉珉、陶野、张诗琼、刘文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