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贾先明,赵纪彦, 江西省赣晋矿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纪彦:本院受理原告贾先明诉被告江西省赣晋矿业有限公司、赵纪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兰木伦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