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宝山,闫万玲, 内蒙古数权金科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103民初388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宝山: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数权金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3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宝山、闫万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内蒙古数权金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9184.74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数权金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张宝山、闫万玲共同负担300元,原告内蒙古数权金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宝山、闫万玲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