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赖成柳,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81民初388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赖成柳:本院受理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与赖成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81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赖成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偿还透支本金49917.17元,支付利息20905.93元,本息合计70823.1元;2018年6月15日后的利息,以49917.1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赖成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宁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