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王友进, 厦门禾丰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矽光工贸有限公司 ,厦门九天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民初1089号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友进、厦门九天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对原告厦门矽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禾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友进、厦门九天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作出(2021)闽02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厦门矽光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厦门矽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后,厦门矽光工贸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21)闽02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改判为“准予执行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通二里不动产(共169套,确权号为20110035”;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厦门禾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现将上述请求作为上诉状副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再经过十五日答辩期,如果你们届时未提出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