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鹭辉, 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东方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民终7882号,(2021)闽0206民初4854号 |
案由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东方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鹭辉:本院受理上诉人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东方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鹭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2民终7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6民初4854号民事判决;二、厦门东方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厦门东方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614%的股权变更至王鹭辉名下并承担变更登记相关费用,王鹭辉应当协助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三、厦门东方富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元;四、驳回厦门火炬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和其他上诉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