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法宝, 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24民初3329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法宝(住福建省安溪县祥华乡祥地村大宅13号):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法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24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吴法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代吴法宝偿还给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款项 2,075.15 元及利息(利息以2,075.15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 2020 年 9月18 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 元,由吴法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