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海仙,王家文, 滁州硕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122民初332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家文:本院受理原告林海仙与被告滁州硕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告王家文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122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滁州硕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海仙借款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二、被告王家文对被告滁州硕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6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29元,由被告滁州硕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家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