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杰,刘梅,齐保玉,潘军民, 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皖1125执2108号,(2020)皖1125民初225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杰、刘梅、齐保玉、潘军民:本院执行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1125执2108号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袁杰、刘梅自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履行(2020)皖1125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袁杰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黎明路南侧盛世新城小区7幢商铺101室、201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定2013001126)、齐保玉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黎明路南侧盛世新城小区7幢商铺122室、222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定2013001125)予以评估、拍卖,并将以上述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责令你及时与本院联系。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