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波, 广西跃霞五交化有限公司 ,四川潇鼎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602民初239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潇鼎建设有限公司、许波: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跃霞五交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潇鼎建设有限公司、许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向你们无法送达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602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2187.75元;二、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案件受理费1850.1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10.18元由两被告负担(详见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