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淑梅,钟铭,琚德惠,王夏夏, 大连常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衡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54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常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淑梅、钟铭:本院受理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你们及大连衡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琚德惠、王夏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作出(2021)辽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改判琚德惠、王夏夏、大连常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淑梅、钟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大连衡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驳回关于2018年12月21日后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琚德惠、王夏夏分别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