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淑梅,钟铭,琚德惠,王夏夏,衡锐公司,第三人-, 大连常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 ,大连衡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543号,(2018)辽02民初33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常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淑梅、钟铭:本院受理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你们及大连衡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琚德惠、王夏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衡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193,220,189.92元及罚息、复利(2019年2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本院已生效的(2018)辽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确定,其中计算罚息应以欠付的本金144,558,957.35为基数);二、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大连衡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向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提供抵押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街4号的土地使用权[大国用(2007)第04063号和04064号]及其上60套房屋、105套在建工程(详见本判决所附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大连衡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全部债务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琚德惠、王夏夏、大连常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淑梅、钟铭对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被告衡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各承担九分之一的责任;四、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9,03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预付),由被告大连衡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