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兆林,甘井子区革镇堡名朗铁艺加工部,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明朗铁艺加工部, 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名朗铁艺加工部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11民初7490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甘井子区革镇堡名朗铁艺加工部:本院受理原告孙兆林与被告甘井子区革镇堡名朗铁艺加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7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请求:一、解除原告孙兆林与被告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明朗铁艺加工部于2019年6月4日签订的《产品定制合同》;二、被告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名朗铁艺加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兆林贷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止至被告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名朗铁艺加工部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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