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祥书,张翔兵,李昱瑶,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祥书、张翔兵:本院受理原告李昱瑶与被告张祥书、张翔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告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昱瑶保险赔偿金99778.75元;二、驳回原告李昱瑶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9元,减半收取1199.5元,由被告张翔兵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翔兵给付原告李昱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