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彭先才,文开喜,江晖,冀育丰,钟萍英,陈松华,章华军,叶国和,温新生,谭德顺,盛必清,谭德军,李正贵,张正有,张正强,钟锡宏,闫永昌,李天荣,沈锡江, 云南元谋万星生物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云2328民初1464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人民法院
内容
温新生:本院受理原告彭先才等15人与被告陈松华、章华军、叶国和、温新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云南元谋万星生物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328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松华、章华军、温新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彭先才、文开喜、江晖、冀育丰、钟萍英、谭德顺、盛必清、谭德军、李正贵、张正有、张正强、钟锡宏、闫永昌、李天荣、沈锡江股权转让款3736003元;二、由被告陈松华、章华军、温新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彭先才、文开喜、江晖、冀育丰、钟萍英、谭德顺、盛必清、谭德军、李正贵、张正有、张正强、钟锡宏、闫永昌、李天荣、沈锡江违约金120万元;三、驳回原告彭先才、文开喜、江晖、冀育丰、钟萍英、谭德顺、盛必清、谭德军、李正贵、张正有、张正强、钟锡宏、闫永昌、李天荣、沈锡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689元,由原告彭先才、文开喜、江晖、冀育丰、钟萍英、谭德顺、盛必清、谭德军、李正贵、张正有、张正强、钟锡宏、闫永昌、李天荣、沈锡江共同负担20125元(已付),被告陈松华、章华军、温新生共同负担42564元,被告陈松华、章华军、温新生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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