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燕春, 厦门趣店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107民初1843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趣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桂0107民初18435号原告刘燕春与被告你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第一期货款698.22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商品价款的十倍赔偿5699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检测费399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9日下午4时在本院办公一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5号)速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