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温秋明,覃红英, 柳州市金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204民初8961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温秋明、覃红英: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金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桂0204民初8961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审委会成员名单、诉讼当事人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监督卡。原告诉请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温秋明、覃红英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6038.4元、违约金8655.7元,合计14694.1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3、依法判令由被告温秋明、覃红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