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向光伟,曾丽军,沈必中,陈兴明,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正清和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9412号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正清和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向光伟、曾丽军、沈必中、陈兴明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正清和建设有限公司(2021)黔0302民初19412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四原告运输费贰拾壹万肆仟柒佰零叁圆整(214703.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深溪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3月17日上午9时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深溪法庭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