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向光伟,曾丽军,沈必中,陈兴明,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正清和建设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黔0302民初19412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河南正清和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向光伟、曾丽军、沈必中、陈兴明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正清和建设有限公司(2021)黔0302民初19412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四原告运输费贰拾壹万肆仟柒佰零叁圆整(214703.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深溪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3月17日上午9时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深溪法庭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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