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存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9民终1672号,(2021)桂0902民初281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汪存玉: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与被上诉人汪存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9民终1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1)桂0902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变更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1)桂0902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汪存玉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计算方法:以9611.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