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华德,陈志荣,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582民初19434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志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德与被告陈志荣、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2民初1943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交警大队事故调处中心审判法庭(晋江市崇德路29号)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