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万斌,万斌, 海南福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5329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南福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分公司:原告汪万斌诉被告海南福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2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海南福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分公司协助将位于北海市云南路159号福利花园3栋3单元102号房屋的不动产证办理过户至原告汪万斌名下。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6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