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廷英,杨晓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庄河大骨鸡原种场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廷英: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你、辽宁庄河大骨鸡原种场有限公司、杨晓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六审判庭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