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银姬,付祝海, 营口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803民初233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营口和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祝海:本院受理原告金银姬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辽0803民初23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原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营口市西市区安顺路7-48号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方法期满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点(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