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杨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水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云3301民初130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杨丽: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水市支行与被告李杨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3301民初1307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在泸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