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辉, 大连金鼎龙海产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辉: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金鼎龙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辉股份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