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强,刘鑫,刘仰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远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甘0421执恢164号,(2015)靖审监民字第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强、刘鑫、刘仰信: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远县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甘0421执恢164号恢复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责令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自动履行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15)靖审监民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十日内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