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州大通箐鹰投资合伙企业,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天和福远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大通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2民初1021号 |
案由 |
有限合伙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京大通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大通箐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对天津天和福远投资有限公司诉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1)津02民初10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