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苏州大通箐鹰投资合伙企业,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和福远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大通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津02民初1021号
案由
有限合伙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南京大通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大通箐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天津天和福远投资有限公司诉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2021)津02民初102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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