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锋,陈皑,第三人-, 天津银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美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902民初9460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锋、陈皑:本院受理(2021)桂0902民初9460号原告天津银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锋、陈皑、第三人重庆美延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程锋、陈皑向原告支付租金5776.99元(保证金22100元已扣减)。二、判令被告程锋、陈皑向原告支付迟延利息3269.78元(迟延利息计算方法:以日万分之五计,自每期租金欠付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为3269.78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