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玉梅, 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玉梅:本院受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里心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