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耀,拓界弘毅(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林雄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103民初780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拓界弘毅(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雄:本院受理原告陈耀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余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03民初780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