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士梁, 福建省京鑫煤矿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丰煤矿有限公司 ,大田县上京煤矿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京鑫煤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林士梁诉福建省京鑫煤矿有限公司、大田县上京煤矿、福建省永丰煤矿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空白答辩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