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天津分公司, 湖北世纪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世纪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宏基永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内容
湖北世纪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世纪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宏基永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世纪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世纪华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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