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传廉, 桂林众观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302民初365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传廉:本院受理原告桂林众观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传廉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0302民初365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人民币172515元并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原告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2214元,合计174729元(资金占有使用费从2021年8月1日起暂计算2021年12月1日止,以后的资金占有使用费计至被告实际归还全部欠款本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之次日下午15时30分(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七号法庭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