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海滨,林友威,孙波,谢四宝,於炜,贾敬涵, 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黄海滨、林友威、孙波、谢四宝、於炜、贾敬涵:本院受理原告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诉你们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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