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刚,周军,第三人-青岛银行小港支行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内容
周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申请追加青岛银行小港支行为第三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增加的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就李沧区汉川路796号10号楼1单元201户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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