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付洪光, 胶州市高亚晟建筑机械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付洪光:本院受理原告胶州市高亚晟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付洪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到2021年9月29日租金6800元、违约金4080元,合计10880元;2、请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送达费等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