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旭阳,第三人-赵强,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大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大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旭阳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