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克祥, 山西朔美羊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朔美羊食品有限公司 ,城阳区朔美羊火锅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624民初69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克祥、青岛朔美羊食品有限公司、城阳区朔美羊火锅店:本院受理原告山西朔美羊肉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克祥、青岛朔美羊食品有限公司、城阳区朔美羊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624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张克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朔美羊肉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57509元。二、驳回山西朔美羊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张克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64元(山西朔美羊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张克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