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陈保良, 青岛日吉商贸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荣轴承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1民初2161号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荣轴承有限公司、陈保良: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日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荣轴承有限公司、第三人陈保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在适用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荣轴承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青岛日吉商贸有限公司行吊起重机设备一台。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按实际发生计算),由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荣轴承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