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阎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4民初925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阎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阎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04民初9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至2021年9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4682.49元、利息5497.82元、滞纳金3256.03元,并自2021年9月14日起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43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